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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論追訴權時效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梁恆昌
出版日期: 1957.01
刊登出處: 台灣/法學叢刊第 2 卷 第 1 期/129-132 頁
頁  數: 4 點閱次數: 2215
關 鍵 詞: 追訴主體告訴乃論罪告訴期間追訴權時效期間結果加重犯特別處罰條件犯
中文摘要: 追訴權時效之內容,已如上述,當所知其梗概。查近代交通發達,戶口嚴密,查緝技術進步,罪犯不易久避,時效有縮短之趨勢。我國刑法早年頒行,時效時間固屬較長,然以未採中斷制,復不認起訴可以停止時效之進行,而由偵查至審判,從一審到三審,且發回更更,事所桓有,反復推敲,司空見慣。則時光如駛,滿期並非困難,尤以輕罪短期者為然。是故職司司法警察官等任務者,及職司偵審任務者,對於刑案之偵破與審判,必須密切注意時效之關係;果已時效滿期,當不待被告之主張,逕行依法免究,以免公私交敝,徒勞無功。其非然者,則應把握時間,迅速辦理,藉與違法者以應得之罪責,此事出入甚大,誠未可急視也。
目  次: 壹、追訴權時效的由來與追訴主體
貳、追訴權時效與告訴乃論罪之告訴期間
參、追訴權時效期間與計算準則
肆、追訴權時效的起算
伍、追訴權時效之停止
陸、追訴權時效之進行
柒、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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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恆昌,論追訴權時效,法學叢刊,第2卷第1期,129-132頁,1957年0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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