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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論醫療過失的不純正不作為犯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志龍
出版日期: 1997.10.15
刊登出處: 台灣/律師雜誌第 217 期/85-88 頁
頁  數: 4 點閱次數: 1870
關 鍵 詞: 不作為風險提升容許風險保證人地位注意義務因果關係
中文摘要: 有關過失的不純正不作為犯的情形,尚且牽涉到關於危險之概念,亦即風險的提升,風險社會,可容許的風險等,以及被害人的承諾,被害人的同意。當然,其所著重者,乃是透過保證人地位轉接在過失作為犯之情形,而有關客觀注意義務之違反,其實是涉及到可容許風險之蹴越,按照法律的規範,或者是行為的標準所成立之注意義務的標準,倘若行為人未注意此一注意義務的標準,則行為人此時即有所謂客觀注意義務的違反。除此之外,對於重要因果關係的預見可能性,以及結果的預見可能性部分,亦是列為客觀注意義務違反的考量,亦即對於行為人的舉動( 不作洶的舉動)與結果之間。倘若存在有相當性之關連,則亦是列為客觀注意義務違反的考量。至於在過失不純正不作為犯的客觀歸責性,則是對於此種結果的發生,應歸責於行為人不作為的行為,此時必須考慮注意規範的保護目的。
目  次: 一、緒論
二、過失不純正不作為犯之成立要件
三、過失不純正不作為犯與過失作為犯之界分
四、結果避免的不作為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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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志龍,論醫療過失的不純正不作為犯,律師雜誌,第217期,85-88頁,1997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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