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法益保護放棄處分權;承諾;告訴乃論;傷害;妨害秘密罪;和誘 |
中文摘要: |
個人法益之法益持有者,係單一的人對於個人法益具有主體與客體間極其密切之關係,甚或可能達到不可分離之關係,不涉及到其他的人之法益,該個人法益之持有者理應該可以自由處分其個人法益,至於超個人法益之情形則是集合多數的個人法益所形成,,對於此部分的法益處分,必須得到所有的個人法益之放棄決定,始得處分之,不以個人為關連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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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引言:法益保護放棄處分權之意義 貳、法益種類與法益保護放棄處分權 一、法益學說之理想化 二、法益與法益保護放棄處分權分別對待 (一)概論 (二)個人法益 1.就「生命法益」而言,係屬於絕對不得自主處分之個人法益。 2.對於「身體、健康法益」侵害所為之承諾 (甲)在普通傷害情形之承諾 (乙)在重傷害情形之承諾 (丙)在結果加重犯情形之承諾 (丁)在過失傷害情形之承諾 3.對於「自由法益」侵害所為之法益保護放棄 (甲)概說 (乙)在妨害秘密罪之法益保護放棄 (丙)在略謗、和誘未成年人罪之法益保護放棄 4.對於「名譽法益」侵害所為之法益保護放棄 5.對於「財產法益」侵害所為之法益保護放棄 (甲)概說 (乙)法益保護放棄有權限者 (丙)表解及說明 (丁)法益保護放棄及其他有關之問題 (戊)附論-有爭論的竊盜屍體或遺骨及有權限人之同意 (三)超個人法益 參、對於「無法益之犯罪」不發生法益保證放棄處分權之問題 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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