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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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法益持有者之法益保護放棄處分權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志龍
出版日期: 1989.12
刊登出處: 台灣/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 19 卷 第 1 期/179-223 頁
頁  數: 45 點閱次數: 2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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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
關 鍵 詞: 法益保護放棄處分權承諾告訴乃論傷害妨害秘密罪和誘
中文摘要: 個人法益之法益持有者,係單一的人對於個人法益具有主體與客體間極其密切之關係,甚或可能達到不可分離之關係,不涉及到其他的人之法益,該個人法益之持有者理應該可以自由處分其個人法益,至於超個人法益之情形則是集合多數的個人法益所形成,,對於此部分的法益處分,必須得到所有的個人法益之放棄決定,始得處分之,不以個人為關連基礎。
目  次: 壹、引言:法益保護放棄處分權之意義
貳、法益種類與法益保護放棄處分權
一、法益學說之理想化
二、法益與法益保護放棄處分權分別對待
(一)概論
(二)個人法益
      1.就「生命法益」而言,係屬於絕對不得自主處分之個人法益。
      2.對於「身體、健康法益」侵害所為之承諾
    (甲)在普通傷害情形之承諾
  (乙)在重傷害情形之承諾
    (丙)在結果加重犯情形之承諾
  (丁)在過失傷害情形之承諾
      3.對於「自由法益」侵害所為之法益保護放棄
    (甲)概說
    (乙)在妨害秘密罪之法益保護放棄
    (丙)在略謗、和誘未成年人罪之法益保護放棄
      4.對於「名譽法益」侵害所為之法益保護放棄
      5.對於「財產法益」侵害所為之法益保護放棄
    (甲)概說
    (乙)法益保護放棄有權限者
    (丙)表解及說明
  (丁)法益保護放棄及其他有關之問題
  (戊)附論-有爭論的竊盜屍體或遺骨及有權限人之同意
(三)超個人法益
參、對於「無法益之犯罪」不發生法益保證放棄處分權之問題
肆、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陳志龍,法益持有者之法益保護放棄處分權,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19卷第1期,179-223頁,1989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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