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違法失職;司法權;審判獨立;違法不當 |
| 中文摘要: |
法官係以個別司法案件之「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的裁判事務為其主要工作,如果上級審法院認為下級審法院的裁判「違法不當」而予「廢棄」或「撤銷」時,作成這種「違法不當」之裁判的主辦法官,是否就是公務員服務法所謂的「違法失職」?為使司法權能夠正常運作,為始法官能夠獨立審判,為使法律能夠跟著時代進步,為使國民之間的法律糾紛,都能獲得合理妥善的解決,法律不得不賦與法官於審判案件時解釋法律之權,法官行使這種解釋法律之權時,應有充分之自由而不受任何機關或個人包括監察委員在內的干涉,否則,整個司法制度即將遭受嚴重的損傷,最後受害最深的將是國民全體。因此,法官對於法律的解釋,是一種法律見解異同的問題,不得作為彈劾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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