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非常上訴;確定案件;訴訟繫屬復活;通常第三審上訴程序;構成要件之事實;糾正事實錯誤;一事不再理;形式判決;實體判決;被告審級利益 |
中文摘要: |
非常上訴係以不推翻已確定之有關構成要件之事實為前提而就法令所作之糾正方法,本質上自非在使確定案件之訴訟繫屬復活為其考慮之對象。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二項雖創設已確定案件亦允許其訴訟繫屬復活之制度;然在解釋、適用上,仍應本諸非常上訴此一制度之本質妥加運用,不得將之與通常第三審上訴程序相混淆,俾與糾正事實錯誤之「再審」有所區別。至於形式裁判,原不生一事不再理之效力,有無適用該條第二項使其繫屬復活之必要,尤應依法審慎裁量;抑且另行之判決是否有利於被告,究竟能否作此判斷,當應為必要之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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