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撤銷訴願;撤銷訴訟;訴願權能;訴訟權能 |
中文摘要: |
關於「訴願權能」及「訴訟權能」,在行政爭訟法上,最初是學者與實務界針對撤銷訴訟及課與義務訴訟發展出來的概念。在採行政訴訟原則上以保護個人權利為主要目的,而以所謂「主觀訴訟」為原則之國家,如我國者,原告之訴若欠缺「訴訟權能」,則起訴不合法,不能進入本案實體審查,蓋其訴不備訴訟之實體判決要件也。至於法律依據在此即為前開行政訴訟法第四條第一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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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題目〕 貳、〔擬答] 一、本題之中心問題 二、「訴願權能」及「訴訟權能」之判斷 (一)「訴願權能」及「訴訟權能」之意義 (二)撤銷訴願或撤銷訴訟之「訴願權能」或「訴訟權能」的判斷標準 三、甲、丙、丁在各訴願及訴訟中之「訴願權能」及「訴訟權能」 (一)在甲針對 A 市下令立即拆除甲之房屋所加蓋之樓層的情形 (二)在甲針對乙所已取得之建造執照的情形 (三)在丙針對乙所已取得之建造執照的情形 (四)在丁針對乙所已取得之建造執照的情形 參、〔重點解說〕 一、「訴願權能」及「訴訟權能」在行政爭訟法上之功能及其適用範圍 二、「訴願權能」及「訴訟權能」作爲實體決定(判決)要件 三、「訴願權能」及「訴訟權能」在我國法上之法律依據 四、「訴願權能」及「訴訟權能」在撤銷訴願及撤銷訴訟上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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