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社會法學;法律;法理學;司法;經濟決定主義;保障社會利益 |
| 中文摘要: |
龐氏之治法學,初由分析派入,而後轉入歷史派、玄學派、終以社會學派為依歸。他最後這一轉向,隨著二十世紀的到來而開始,在十九世紀的末期,他曾以十年之力,遍讀羅馬法、比較法、法理學、法制史,作一系列的深入研究。在二十世紀初期,他遇到羅斯教授於尼州,斯穆爾教授於芝加哥,其後又與格萊教授接觸,相與論學,卒使他邁向社會法學的領域。他於法儒爾立義的學說井分心折,推為社會法學派的先驅。他於於當年霍爾姆斯法官的影響力,也未能固拒。但由他看來,霍氏之學,也是經由分析派,而歷史派,而歸入社會法學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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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一、重批判 二、重綜合 三、重實驗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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