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表演;姓名表示權;表演重製權;公開播送權;公開演出權;與質易有關之智慧財產協定;TRIPS |
中文摘要: |
本次著作權法修正,明訂了表演人對既有著作之表演,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肯定表演之著作獨創性,落實了對表演本身之保護。且此種保護在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在我國生效之後,馬上會發生回溯保護之效果。本文謹就我國現行著作權法所定之表演保護內容,概略介紹,並舉例檢討依現行法,表演是否已被妥善之保護,以及相關表演契約之雙方,日後應注意約明何種事項,以預防爭議等情,提供筆者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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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表演保護之內容 一、表演之著作人格權 (一)表演者之姓名表示權 (二)表演者之表演同一性保特權 二、表演之著作財產權 (一)表演重製權 (二)表演之公開播送權 (三)表演之公開演出權 (四)表演不具備改作、編輯及出租之權能 三、表演之回溯保護 參、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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