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服務;商品;侵權責任;商品嚴格責任;醫療危險;符合科技或專業水準 |
中文摘要: |
其次,從法律效果的分析中,可見嚴格責任所不允許之危險與過失侵權法所不容許的危險,差別不可能太大,故醫病關係中診療危險的承擔者並無多大改變。因透過適當之告知說明,絕大部份的醫療固有危險,仍繼續由病患承擔;且商品責任制度雖冀求合理分擔商品危險,但非為補償所有意外傷害之損失。故若欲彌補病患所受的不幸醫療傷害,仍需藉助「醫療損害險或意外險」、「醫療傷害無過失補償法制度」等制度。另應省思者,醫療嚴格責任在醫病關係中所扮演的角色既屬有限,欲謀保障病患權益,平衡醫病地位,何不求諸醫病關係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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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問題的定位─面對超前立法 二、消保法上服務的意義 (一)服務與商品的差異 (二)「以消費為目的而接受服務」 (三)服務責任的比較法─美國法 三、服務嚴格責任的請求權要件 (一)現行法的問題 (二)從過失侵權責任到商品嚴格責任 (三)服務嚴格責任的要件 四、醫療服務責任的「危險」要件 (一)商品責任與其他危險責任 (二)缺陷、危險及安全性 (三)醫療危險的特性 五、醫療缺陷或不合理危險的判斷 (一)缺陷的判斷標準 (二)消費者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三)嚴格責任與過失客觀化 (四)醫療缺陷之類型與其具體判斷 (五)小結─「消費者合理期待」之考量因素 六、非缺陷或非不合理的危險 (一)發展上缺陷─「符合科技或專業水準」之抗辯 (二)不可避免的危險 (三)依法令之強制規格 七、肩難產案判決簡評 (一)事實中法院見解 (二)相關醫學認知國問題點 八、醫療服務適用嚴格責任的法政策 九、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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