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區分所有;共同部分;專有部分;當事人能力;非法人團體;法定代理人 |
中文摘要: |
同一建築物內,各所有人對其所有之特定部分,享有完全之所有權;對於「共同部分」,僅享有共有權而已。至各區分所有人相互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如何?對於「共同部分」之應有部分之比例如何?以及對於共同部分如何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並行使其他權利?除於民法第七百九十九條後段規定修繕費及其他負擔分擔之標準及第八百條規定使用他所有人正中宅門之方法外,可謂語焉不詳。因缺乏法律明文之規範,不僅在管理上發生困難,且易滋區分所有人相互間無謂之爭議;一旦因此爭議提起民事訴訟,由於各法官所持法律見解之不同,常有同法異判之異常現象,以致釀成民怨。政府有鑒及此,特制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公寓條例),詳細規範各區分所有人相互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強行規定應設置管理機關,負責公寓大廈之管理、安全、衛生、美化環境等事宜,以提高住戶之住居品質。本文僅就公寓大廈所定管理機關在民事訴訟中之地位,依次論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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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前言 二、公寓大廈之構成 三、公寓大廈規約之訂定 四、公寓大廈管理機關之選任 五、公寓大廈管理機關之職務 六、公寓大廈管理機關之當事人能力 七、公寓大廈管理機關與住戶間之民事訴訟 八、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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