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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論法律漏洞與類推適用之法理結構(下)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尹章華
出版日期: 1990.04.01
刊登出處: 台灣/萬國法律第 50 期/14-18 頁
頁  數: 5 點閱次數: 2405
關 鍵 詞: 類推適用法律漏洞行政立法司法造法注意義務認定事實公序良俗
中文摘要: 我國法制以成文法典為主,法典之結構,僅係「抽象法理之文字表現」,故司法審判官在審判之時,首先,先把本案事實「抽象化」,然後再與法條相對應,如果找不到可資適用之法條,就應探尋「習慣」之有無,及習慣是否合於「公序良俗」,唯有在判斷(1)無習慣或(3)習慣違背公序良俗之情形下,始有適用「法理」之餘地。「類推適用」之地位,係「法理」之地位;其適用順序,當在「法律」、「習慣」之後。而晚近,不論實務上或學說上,在未探尋先行適用「習慣」之「可能性」前,就逕行以「類推適用現行法律」來討論。從民法第一條立法旨意而論,均屬「不適用法律」或「適用法律不當」。
目  次: 一、前言
二、法律漏洞之「存在性」
(以下刊載本期)
三、習慣與法理
(一)第一階段
(二)「習慣」之探尋與決定
(三)「法理」之適用
四、類推適用之性質與適用順序
(一)全稱肯定或全稱否定之命題,不會有未包括之事項
(二)特稱肯定或特稱否定之命題
五、「行政立法」與「司法造法」之辨正
(一)行政立法
(二)司法造法
六、檢討與建議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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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章華,論法律漏洞與類推適用之法理結構(下),萬國法律,第50期,14-18頁,1990年04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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