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類推適用;法律漏洞;行政立法;司法造法;注意義務;認定事實;公序良俗 |
中文摘要: |
我國法制以成文法典為主,法典之結構,僅係「抽象法理之文字表現」,故司法審判官在審判之時,首先,先把本案事實「抽象化」,然後再與法條相對應,如果找不到可資適用之法條,就應探尋「習慣」之有無,及習慣是否合於「公序良俗」,唯有在判斷(1)無習慣或(3)習慣違背公序良俗之情形下,始有適用「法理」之餘地。「類推適用」之地位,係「法理」之地位;其適用順序,當在「法律」、「習慣」之後。而晚近,不論實務上或學說上,在未探尋先行適用「習慣」之「可能性」前,就逕行以「類推適用現行法律」來討論。從民法第一條立法旨意而論,均屬「不適用法律」或「適用法律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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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前言 二、法律漏洞之「存在性」 (以下刊載本期) 三、習慣與法理 (一)第一階段 (二)「習慣」之探尋與決定 (三)「法理」之適用 四、類推適用之性質與適用順序 (一)全稱肯定或全稱否定之命題,不會有未包括之事項 (二)特稱肯定或特稱否定之命題 五、「行政立法」與「司法造法」之辨正 (一)行政立法 (二)司法造法 六、檢討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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