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投機炒作;利益輸送;掏空;委託書;內線交易;公司經營權 |
中文摘要: |
由於證券交易犯罪的財經犯罪,非但使投資大眾(股東)的利益不能獲得確保外,因為有可能所持的股票早已經是地雷股,而形同廢紙。甚至由於賣力經營的董事,也可能因公司股本結構改變,而發生物換星移被他人鵲巢鳩佔嚴重的後果。另外,由於證管缺乏一套具體有效的監督機制,則尚有可能發生透過「收購委託書」的方式,而使得只持有萬分之三的股數者,花費高價作為收購委託書費用,進而取得「公司經營權」,更進而入主公司的經營,再透過貸款或利益輸送的模式,掏空該公司的資產。而在處理公司經營權爭執(公司派、市場派),目前的法寶就是用民事訴訟法的一假處分」,而未思及到兼採用其他手段,更未做過全面性、深入地探討在「遊戲規則」上有無缺失,是否有不正當的方法的犯罪行為存在的預防、監督、制裁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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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1.前言 2.主要原因 2.1 觀念認知錯誤 2.2 「不負責原則」下的監督鬆懈體制 A.人內部監督鬆懈 B.前階段會計師(簽證)監督鬆懈 C.檢察組織乏長期監督機制 2.3 法律鋸箭法、離線作業法:只談民商法 3.出現「癌變」 3.1 「投機炒作」之癌,取代「務實」之正常細胞 3.2 斷層的法律對抗機制;揚湯止沸方式,取代預防、制裁的對抗 4.解決之道 4.1 由一般的、皮毛式的解決,深入到「個別處遇」-引用刑法的「個別處遇」思惟 4.2 由短期的、欠效果的「信賴」機制,轉變成為「長期的」、有效的「監督」機制 4.3 結合財經民商法與財經刑法的科學觀點而為規範的制定及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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