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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證券交易犯罪與國本之癌-兼論對上市公司有效監督體制建立及財經民商法與財經刑法整合的重要性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志龍
出版日期: 1999.08.15
刊登出處: 台灣/律師雜誌第 239 期/19-37 頁
頁  數: 19 點閱次數: 993
關 鍵 詞: 投機炒作利益輸送掏空委託書內線交易公司經營權
中文摘要: 由於證券交易犯罪的財經犯罪,非但使投資大眾(股東)的利益不能獲得確保外,因為有可能所持的股票早已經是地雷股,而形同廢紙。甚至由於賣力經營的董事,也可能因公司股本結構改變,而發生物換星移被他人鵲巢鳩佔嚴重的後果。另外,由於證管缺乏一套具體有效的監督機制,則尚有可能發生透過「收購委託書」的方式,而使得只持有萬分之三的股數者,花費高價作為收購委託書費用,進而取得「公司經營權」,更進而入主公司的經營,再透過貸款或利益輸送的模式,掏空該公司的資產。而在處理公司經營權爭執(公司派、市場派),目前的法寶就是用民事訴訟法的一假處分」,而未思及到兼採用其他手段,更未做過全面性、深入地探討在「遊戲規則」上有無缺失,是否有不正當的方法的犯罪行為存在的預防、監督、制裁等問題。
目  次: 1.前言
2.主要原因
  2.1 觀念認知錯誤
  2.2 「不負責原則」下的監督鬆懈體制
      A.人內部監督鬆懈
      B.前階段會計師(簽證)監督鬆懈
      C.檢察組織乏長期監督機制
  2.3 法律鋸箭法、離線作業法:只談民商法
3.出現「癌變」
  3.1 「投機炒作」之癌,取代「務實」之正常細胞
  3.2 斷層的法律對抗機制;揚湯止沸方式,取代預防、制裁的對抗
  4.解決之道
  4.1 由一般的、皮毛式的解決,深入到「個別處遇」-引用刑法的「個別處遇」思惟
  4.2 由短期的、欠效果的「信賴」機制,轉變成為「長期的」、有效的「監督」機制
  4.3 結合財經民商法與財經刑法的科學觀點而為規範的制定及執行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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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論著:
陳志龍,證券交易犯罪與國本之癌-兼論對上市公司有效監督體制建立及財經民商法與財經刑法整合的重要性,律師雜誌,第239期,19-37頁,1999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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