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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土地重劃完畢,應換發所有權狀後,出賣人即應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最高法院六九年臺上字第七一三號判決之檢討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王慕華
出版日期: 1981.12
刊登出處: 台灣/法學叢刊第 26 卷 第 4 期/84-86 頁
頁  數: 3 點閱次數: 1165
關 鍵 詞: 重劃分割所有權移轉登記消滅物權行為
中文摘要: 本案之基本問題,在於契約之解釋。解釋契約,應從契約之文義,綜觀契約全文,磋商談判資料及契約之目的,探求當事人之真意,參酌交一慣例,並依誠實信用原則以決定契約之內容。準此以言,買賣契約一旦有效成立,出賣人原即有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義務,當事人應不致再約定:「土地重劃完畢,所有權狀換發後,出賣人負有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義務。」
目  次: 壹、最高法院六九年臺上字第七一三號判決
貳、評釋
一、問題
二、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
三、履行期之約定
四、結語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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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慕華,土地重劃完畢,應換發所有權狀後,出賣人即應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最高法院六九年臺上字第七一三號判決之檢討,法學叢刊,第26卷第4期,84-86頁,1981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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