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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如何取回假扣押擔保金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張月滿
出版日期: 1995.01.20
刊登出處: 台灣/一銀月刊第 40 卷 第 1 期/36-43 頁
頁  數: 4 點閱次數: 2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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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張月滿
關 鍵 詞: 提存取回擔保金假扣押應供擔保原因消滅未執行證明查無此人拒收
中文摘要: 由於經濟不景氣,近年來逾期放款大增,致使催收經辦工作量遽增,尤其是假扣押案件,在省府嚴格要求下,幾乎一有延滯就必須對借保戶財產辦理假扣押,以確保債權,而假扣押又牽涉到擔保金的提存與取回。按提存擔保金係在準備賠償債務人因債權人自始不當的假扣押所可能造成之損害,故取回擔保金,必待無損害發生,或債權人於本案勝訴確定,或債務人同意返還,乃至就所生之損害已經賠償時,始得請求返還。本文謹就請求返還擔保金之法律依據以及相關的問題研析如后。
目  次: 一、請求返還擔保金之法律依據
二、相關問題研討
三、結論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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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月滿,如何取回假扣押擔保金,一銀月刊,第40卷第1期,36-43頁,1995年0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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