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境外金融;亞太金融中心;國際金融業務分行;ACU;IBF;合併監理;合併控管 |
中文摘要: |
民國七十一年七月十五日行政院院會通過「提高我國在遠東地區經質地位方案要點」,其中重要指示,即要求財政部籌設境外金融中心,緊接著於七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總統公布「國際金融業務條例」。之後,為配合發展亞太金融中心之計畫,財政部決定開放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業務範圍,以提高其國際競爭力,但另一方面亦須適度管理,以控制其衍生之風險。另對課稅方面,亦作適當之調整,以免影響賦稅之課徵與扭曲金融資源之分配,故修正該條例於八十六年十月八日修正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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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擴大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業務範圍 (一)該條例第四條修正條文 (二)其與修正前之差異及修正理由 二、適度管理以控制風險 (一)增列風險管理之條文 (二)茲就其增訂理由說明 三、課稅方面之修訂 (一)增訂對居住民往來課徵營業稅 (二)茲就其修訂理由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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