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訴訟;損害賠償;撒銷之訴;義務之訴;確認之訴;給付之訴 |
| 中文摘要: |
行政訴訟法第七條與第八條第一項間之關係,首須視前者規定之訴訟種類究屬於與撒銷之訴(第四條)、課予義務之訴(第五條)、確認之訴(第六條)與一般給付之訴(第八條)獨立存在之訴訟種類,或僅係一般給付之訴之內涵或範圍而定。行政訴訟法第七條規定之訴訟種類非屬獨立之訴訟種類,行政訴訟法第七條規定之內涵與第八條規定,具有重複之關係,故屬於一提示性之規定。行政訴訟法第七條規定之訴訟合併,可以自始合併之方式為之,亦得以嗣後合併之方式為之。另行政訴訟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之一般給付訴訟,得依其需要,採取財產上給付之合併、非財產上給付之合併及財產上給付與非財產上給付之合併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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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問題之提出 貳、行政訴訟法第七條規定之訴訟種類是否為獨立之種類? 一、獨立訴訟種類說 二、非獨立訴訟種類說-一般給付訴訟說 參、行政訴訟法第七條規定之內涵與第八條規定之關係 一、損害賠償與財產上給付之關係 二、損害賠償與非財產上給付之關係 肆、行政訴訟法第七條規定之訴訟合併為自始合併或嗣後合併? 一、自始之訴的客觀合併 二、嗣後之訴的客觀合併 伍、一般給付訴訟不同請求之合併 一、財產上給付之合併 二、非財產上給付之合併 三、財產上給付與非財產上給付之合併 陸、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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