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收養;普通養子女;特別養子女;家事審判;戶籍;完全收養 |
中文摘要: |
由於收養之目的及形態,因時代之變遷而異,與其相關之收養要件及效果,不得不隨之更改,以發揮收養制度之功能。就近二十年而言,收養人多數為年青之夫妻,被收養者也多為幼兒,收養之目的重在保護養子女,因此,西德於一九七六年七月公佈新收養法,採用所謂之完全收養及收養宣告制,在收養法上有重大之改革。我國也於民國七十六年公佈民法親屬編修正法,對於收養之規定,有所謂整,由過去之契約制改採法院之認可制,以公權力之參與,抑制收養之濫用,有劃期性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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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前言 二、序論 (一)民法等一部改正法之成立 (二)收養法修正之經過 (三)日本收養之實況 (四)日本收養法之缺失及新法修正之要點 三、日本新收養法之內容 (一)概論 (二)普通養子女制度 (三)特別養子女制度 四、其他相關法規之修正 (一)民法有關子女姓氏變更之修正 (二)家事審判法及家事審判規則之修正 (三)戶籍法及戶籍法施行規則之修正 五、從此較法上評論日本之新收養法 六、結論 七、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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