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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論日本新收養法(上)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菊枝
出版日期: 1990.01
刊登出處: 台灣/法學叢刊第 35 卷 第 1 期/9-37 頁
頁  數: 29 點閱次數: 2959
關 鍵 詞: 收養普通養子女特別養子女家事審判戶籍完全收養
中文摘要: 由於收養之目的及形態,因時代之變遷而異,與其相關之收養要件及效果,不得不隨之更改,以發揮收養制度之功能。就近二十年而言,收養人多數為年青之夫妻,被收養者也多為幼兒,收養之目的重在保護養子女,因此,西德於一九七六年七月公佈新收養法,採用所謂之完全收養及收養宣告制,在收養法上有重大之改革。我國也於民國七十六年公佈民法親屬編修正法,對於收養之規定,有所謂整,由過去之契約制改採法院之認可制,以公權力之參與,抑制收養之濫用,有劃期性之意義。
目  次: 一、前言
二、序論
(一)民法等一部改正法之成立
(二)收養法修正之經過
(三)日本收養之實況
(四)日本收養法之缺失及新法修正之要點
三、日本新收養法之內容
(一)概論
(二)普通養子女制度
(三)特別養子女制度
四、其他相關法規之修正
(一)民法有關子女姓氏變更之修正
(二)家事審判法及家事審判規則之修正
(三)戶籍法及戶籍法施行規則之修正
五、從此較法上評論日本之新收養法
六、結論
七、附錄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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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菊枝,論日本新收養法(上),法學叢刊,第 35 卷 第 1 期,9-37 頁,1990年0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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