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買賣;債務不履行;物之瑕疵;危險移轉;契約責任;錯誤 |
中文摘要: |
買賣乃繼互易之後,最古老之契約形態,在今日人們視此種情形為理所當然,特別是在關係愈來愈密切之歐洲;惟在早期亦有國際間及大陸間之交易(甚至在日本之孤立時期亦同)。但有關買賣之給付及其履行,以及特別是危險及責任之分擔等重要規定,仍受內國法之支配。倘契約未能如約履行,即產生應適用何種法律之問題。例如:一來自法國 Bordeaux 之酒商,在布魯塞爾之旅館中賣給來自法蘭克福之德國酒商一整車酒,酒已給付,但酒瓶之軟木塞質地低劣,此時就必須決定,究竟應適用法國、德國或比利時之法律。此答案,應由國際私法來決定。但應適應哪一個之國際私法?因縱使是國際私法之規定,其在這三個國家亦有不同(在此例中其差別並不大)。是以這種不確定性存在於兩個層面:一在衝突法之層面,一在實體法之層面。聯合國統一買賣法融合了歐陸法系及英美法之買賣法。其目的在於使契約當事人之關係清楚明瞭,並給與契約當事人於違反契約時,自己重新形成契約及調整契約之方法(單方之契約解除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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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目的及意義 貳、聯合國國際統一買賣公約之沿革 參、適用範圍及內容 肆、架構 伍、損害賠償及契約之解除 陸、聯合國統一買賣法之特別規定-履行期屆至前違反契約之救濟方法 柒、繼續性供給契約之特殊救濟方法 捌、結論與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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