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公害;公害事實;比例原則;益本比原則;都市計畫;行政管制 |
中文摘要: |
所有環境開發,本身非必然會產生公害。雖屬對周遭環境之破壞,但不必然生法律上損害結果,而僅於諸多條件集合,形成一實體侵害事實時,法律始予定性,並認其為公害,而稱之為公害事實。於侵擾環境公害行為,或就環境秩序之變動,在現代行政管制上或法院判決上,於視為構成法律事宜時,可依不同情況,在法律管制設計上,依不同原則為制裁或決定應採取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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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前言 壹、標準界限-公害污染行政管制原則 一、標準原則之形成 (一)意義 (二)標準原則之特性 二、標準原則適用之實益 (一)空氣污染之管制 (二)水污染之管制 (三)噪音公害之管制 三、標準界限原則之缺失 (一)標準原則中之含糊性 (二)標準原則之相對性 貳、不得損害原則-生態破壞管制 一、不得損害原則之形成 二、不得損害原則之適用 (一)絕對性 (二)相對性 (三)劃區保護之適用 三、不得適用原則應用效果之檢討 參、益本比原則-保育對抗開發 一、益本比原則之形成 二、益本比原則之適用 三、益本比原則應用之效果及缺失 結論 附件一、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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