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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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環境行政管制原則之法律分析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柯澤東
出版日期: 1990.12
刊登出處: 台灣/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 20 卷 第 1 期/1-22 頁
頁  數: 22 點閱次數: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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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
關 鍵 詞: 公害公害事實比例原則益本比原則都市計畫行政管制
中文摘要: 所有環境開發,本身非必然會產生公害。雖屬對周遭環境之破壞,但不必然生法律上損害結果,而僅於諸多條件集合,形成一實體侵害事實時,法律始予定性,並認其為公害,而稱之為公害事實。於侵擾環境公害行為,或就環境秩序之變動,在現代行政管制上或法院判決上,於視為構成法律事宜時,可依不同情況,在法律管制設計上,依不同原則為制裁或決定應採取之行為。
目  次: 前言
壹、標準界限-公害污染行政管制原則
一、標準原則之形成
(一)意義
(二)標準原則之特性
二、標準原則適用之實益
(一)空氣污染之管制
(二)水污染之管制
(三)噪音公害之管制
三、標準界限原則之缺失
(一)標準原則中之含糊性
(二)標準原則之相對性
貳、不得損害原則-生態破壞管制
一、不得損害原則之形成
二、不得損害原則之適用
(一)絕對性
(二)相對性
(三)劃區保護之適用
三、不得適用原則應用效果之檢討
參、益本比原則-保育對抗開發
一、益本比原則之形成
二、益本比原則之適用
三、益本比原則應用之效果及缺失
結論
附件一、二、三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柯澤東,環境行政管制原則之法律分析,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20卷第1期,1-22頁,1990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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