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財產權保障;土地使用限制;損失補償;既成道路;公共設施保留地 |
中文摘要: |
財產權保障雖為我國憲法所明文規定,然國家推動公共建設亦不能一日或停,在推動過程中對私人土地使用強度將會造成或多或少之限制,而此限制究屬「財產權保障」或為「財產權社會拘束」之範疇,關涉損失補償之准駁與額度,因之學者迭有不同主張,亦因而發展出相關之判定學說與理論,本文透過德國相關文獻之蒐集與研讀發現:一國社經條件之發展狀況,對其所建立學說之方向與內容將極具重要性,就德國而言,經由學者專家以及法院判決(如「濕採石裁定」)之累積,對「有補償義務之內容及限制規定」(亦即屬「困苦事件」之範疇)之案例,其主管機關引用了「救援條款」之概念,據以對其土地所有權人賦予,「困苦衡平給付」之求償權,進而得以充分落實憲法上財產權保障之意旨,該補償方式在實務運作方面,則採較具彈性之方式,亦即在自願協調之基礎上由政府與土地使用受限所有權人訂定契約,依據客觀公平之原則,就土地使用限制所生損失補償估算之方法、額度以及實施方式予以協商訂定,因之官民間之爭議事件亦較少,若有,亦有相關單位可資處理。在我國方面,由於主管機關長期對既成道路以及公共設施保留地地主權益之漠視,導致社會不安事件頻傳,多次修法皆以延緩或取消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期限為宗旨,亦致使人民對政府威信大打折扣,迄至「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之發布,本文認為或可提供公共設施保留地地主除徵收外之另一種補償途徑,就該辦法之立法精髓以觀,在補償強度、時機以及實施方式方面,皆與上述德國「困苦衡平給付」內容之規定極為相似,由此亦印證我國對土地使用限制之損失補償,除了採極不受到地主支持之徵收方式外,亦可採較具彈性之補償途徑,由此或可落實我國憲法所揭櫫財產權保障之立法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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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文獻回顧與評析 一、財產權保障 二、財產權之社會拘束 三、憲法上財產權保障之意涵 參、土地使用限制之探究 一、概說 二、類型分析 三、相關爭議問題 四、小結 肆、損失補償制度之分析 一、基礎理論 二、類型分析 三、相關爭議問題 四、小結 伍、我國土地使用限制補償制度之分析:以既成道路與公共設施保留地為例 一、概說 二、類型分析與相關爭議問題 三、改進建議 陸、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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