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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從財產權保障觀點論土地之使用限制與損失補償:兼論我國既成道路與公共設施保留地相關問題
編著譯者:
陳明燦
出版日期:
1999.09
刊登出處:
台灣/
中興法學
/
第 45 期
/313-377 頁
頁 數:
49
點閱次數:
1334
下載點數:
196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陳明燦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財產權保障
;
土地使用限制
;
損失補償
;
既成道路
;
公共設施保留地
中文摘要:
財產權保障雖為我國憲法所明文規定,然國家推動公共建設亦不能一日或停,在推動過程中對私人土地使用強度將會造成或多或少之限制,而此限制究屬「財產權保障」或為「財產權社會拘束」之範疇,關涉損失補償之准駁與額度,因之學者迭有不同主張,亦因而發展出相關之判定學說與理論,本文透過德國相關文獻之蒐集與研讀發現:一國社經條件之發展狀況,對其所建立學說之方向與內容將極具重要性,就德國而言,經由學者專家以及法院判決(如「濕採石裁定」)之累積,對「有補償義務之內容及限制規定」(亦即屬「困苦事件」之範疇)之案例,其主管機關引用了「救援條款」之概念,據以對其土地所有權人賦予,「困苦衡平給付」之求償權,進而得以充分落實憲法上財產權保障之意旨,該補償方式在實務運作方面,則採較具彈性之方式,亦即在自願協調之基礎上由政府與土地使用受限所有權人訂定契約,依據客觀公平之原則,就土地使用限制所生損失補償估算之方法、額度以及實施方式予以協商訂定,因之官民間之爭議事件亦較少,若有,亦有相關單位可資處理。在我國方面,由於主管機關長期對既成道路以及公共設施保留地地主權益之漠視,導致社會不安事件頻傳,多次修法皆以延緩或取消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期限為宗旨,亦致使人民對政府威信大打折扣,迄至「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之發布,本文認為或可提供公共設施保留地地主除徵收外之另一種補償途徑,就該辦法之立法精髓以觀,在補償強度、時機以及實施方式方面,皆與上述德國「困苦衡平給付」內容之規定極為相似,由此亦印證我國對土地使用限制之損失補償,除了採極不受到地主支持之徵收方式外,亦可採較具彈性之補償途徑,由此或可落實我國憲法所揭櫫財產權保障之立法意旨。
目 次:
壹、前言
貳、文獻回顧與評析
一、財產權保障
二、財產權之社會拘束
三、憲法上財產權保障之意涵
參、土地使用限制之探究
一、概說
二、類型分析
三、相關爭議問題
四、小結
肆、損失補償制度之分析
一、基礎理論
二、類型分析
三、相關爭議問題
四、小結
伍、我國土地使用限制補償制度之分析:以既成道路與公共設施保留地為例
一、概說
二、類型分析與相關爭議問題
三、改進建議
陸、結語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23、143 條 (36.01.01 版)
民法 第 851、903 條 (88.04.21 版)
土地法 第 30、102、110、173、208、213 條 (84.01.20 版)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 2、17、18 條 (72.12.23 版)
平均地權條例 第 26 條 (88.06.30 版)
都市計畫法 第 51 條 (77.07.15 版)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第 7 條 (88.04.06 版)
國有財產法 第 28 條 (81.04.06 版)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第 32-1 條 (87.01.21 版)
農業發展條例 第 30 條 (75.01.06 版)
飲用水管理條例 第 5 條 (86.05.21 版)
預算法 第 24 條 (87.10.29 版)
相關判解:
釋字第 180 號
釋字第 217 號
釋字第 286 號
釋字第 291 號
釋字第 336 號
釋字第 350 號
釋字第 400 號
釋字第 440 號
最高行政法院 77 年度判字第 245 號
相關函釋:
台內營字第 745210 號
(67)台內字第 6301 號
相關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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