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公平交易法;搭售;包裹式訂價;整批授權交易;專利回歸授權;違法判斷標準 |
中文摘要: |
針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六款規定,事業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有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者,不得為之。至於所謂搭售之行為,公平交易委員會當時並未做出說明,筆者參考美國法上文獻並採我國社會實例,解釋搭售行為於公平交易法上可能之適用情形。並就與搭售相近的約定行為,包裹式訂價、加盟授權契約、整批授權交易、專利回歸授權等行為做出介紹,並對搭售的違反判斷標準加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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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問題之提出 二、搭售之定義與類型 (一)定義 (二)類型 (三)與搭售相近的約定行為 1.包裹式訂價 2.加盟授權契約 3.整批授權交易 4.專利回歸授權 三、搭售的違法判斷標準 四、餘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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