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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強制執行法重要修正意旨之說明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志雄
出版日期: 1997.02.15
刊登出處: 台灣/律師雜誌第 209 期/19-31 頁
頁  數: 13 點閱次數: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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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台北律師公會
關 鍵 詞: 強制執行執行名義執行力拍賣點交假處分
中文摘要: 本法修正前就執行名義執行力之主觀範圍,並未規定,全委諸學說及司法實務之見解.而依學說見解,以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如調解、訴訟上和解或支付命令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一條之規定,定其執行力之主觀範圍.至於無實體上確定力之執行名義,多認為不及於執行名義所載當事人以外之人。現新法增訂第四條之二規定,其中關於有實體上確定力之執行名義,即係與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一條第一項確定判決效力同其主觀範圍。至於無實體上確定力之執行名義,如准許本票強制執行裁定、拍賣抵押物、質物裁定及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証書等,新法已改變過去實各見解,如有新法第四條之二第一項情形,執行名義之執行力仍及於當事人以外之人。
目  次: 一、前言
二、關於執行管轄法院
三、關於執行名義
四、關於強制執行之進行
五、關於強制執行程序之救濟
六、關於債務人財產之發現
七、關於執行費用
八、關於參與分配
九、對於動產之執行
十、對於不動產之執行
十一、關於物之交付請求權之執行
十二、關於假處分之執行
十三、結語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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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志雄,強制執行法重要修正意旨之說明,律師雜誌,第 209 期,19-31 頁,1997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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