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強制執行;執行名義;執行力;拍賣;點交;假處分 |
中文摘要: |
本法修正前就執行名義執行力之主觀範圍,並未規定,全委諸學說及司法實務之見解.而依學說見解,以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如調解、訴訟上和解或支付命令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一條之規定,定其執行力之主觀範圍.至於無實體上確定力之執行名義,多認為不及於執行名義所載當事人以外之人。現新法增訂第四條之二規定,其中關於有實體上確定力之執行名義,即係與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一條第一項確定判決效力同其主觀範圍。至於無實體上確定力之執行名義,如准許本票強制執行裁定、拍賣抵押物、質物裁定及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証書等,新法已改變過去實各見解,如有新法第四條之二第一項情形,執行名義之執行力仍及於當事人以外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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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前言 二、關於執行管轄法院 三、關於執行名義 四、關於強制執行之進行 五、關於強制執行程序之救濟 六、關於債務人財產之發現 七、關於執行費用 八、關於參與分配 九、對於動產之執行 十、對於不動產之執行 十一、關於物之交付請求權之執行 十二、關於假處分之執行 十三、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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