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侵權行為法;契約責任;請求權競合;法條競合 |
中文摘要: |
決議文謂「因不法害 A 銀行之金錢,致放款債權未獲清償而受損害,與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所定侵權行為之要件相符。 A銀行自亦得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則請求損害賠償。」查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急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依一般通說,適用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者,係行為人具有故意或過失,而被害人之「權利」為受侵害之客體時,行為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若所受侵害係指「權利」以外之利益,而行為人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為加害行為時,則適用後段之規定(註一)。決議文中以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作為A行得向甲請求損害賠償之法律基礎,是否恰當?其所侵害之權利為何種權利?本文擬就上述問題,提出個人淺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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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 前言 貳、 經濟上之損失 參、 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適用 肆、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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