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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侵權行為法對於因不實表示產生的經濟上損失之保護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潘維大
出版日期: 1995.07.01
刊登出處: 台灣/軍法專刊第 41 卷 第 7 期/16-23 頁
頁  數: 8 點閱次數: 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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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軍法專刊社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侵權行為法契約責任請求權競合法條競合
中文摘要: 決議文謂「因不法害 A 銀行之金錢,致放款債權未獲清償而受損害,與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所定侵權行為之要件相符。 A銀行自亦得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則請求損害賠償。」查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急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依一般通說,適用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者,係行為人具有故意或過失,而被害人之「權利」為受侵害之客體時,行為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若所受侵害係指「權利」以外之利益,而行為人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為加害行為時,則適用後段之規定(註一)。決議文中以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作為A行得向甲請求損害賠償之法律基礎,是否恰當?其所侵害之權利為何種權利?本文擬就上述問題,提出個人淺見。
目  次: 壹、 前言
貳、 經濟上之損失
參、 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適用
肆、 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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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維大,侵權行為法對於因不實表示產生的經濟上損失之保護,軍法專刊,第41卷第7期,16-23頁,199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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