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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民法親屬編修正後法律解釋之基本問題-民法第一○七九條收養方法與法院認可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戴東雄
出版日期: 1990.04
刊登出處: 台灣/法學叢刊第 35 卷 第 2 期/38-65 頁
頁  數: 28 點閱次數: 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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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戴東雄
關 鍵 詞: 離婚收養監護遺囑
中文摘要: 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三日修正之民法第一○七九條,比起舊法之規定,不僅內容上充實甚多,並且公權力積極介入,而監督當事人身分行為,猶較兩願離婚之戶籍登記更為嚴格,此不得不謂立法上之一大突破,值得讚許。本文擬從比較法學之方法檢討我國民法一○七九條修正後之內容。
目  次: 一、問題之提出
二、外國立法例收養之方法
(一)西德
(二)瑞士
(三)日本
三、民法第一○七九條之立法意旨
(一)我國舊法規定收養方法之不當
(二)自幼撫養
四、民法第一○七九條各項之解釋
五、第一○七九條法律疑難之檢討
(一)父母離婚而未滿七歲之未成年子女歸母監護時,母未得其夫之同意,可否單獨出養該子女?
(二)收養契約以書面合意後,當事人之-方不共同前往法院為收養之聲請時,他方可否訴請法院強制聲請?
(三)法院就無效之收養契約認可後,該認可之效力如何?
(四)收養契約有徹銷原因?,而法院為認可裁定時,應如何救濟?
(五)收養人與被收養人於收養契約合意後共同提出收養之聲請,但收養人於法院認可前死亡而法院認可收養者,被收養人可否繼承其財產?
(六)民法第-○七九條第五項規定法院不予認可之依據,究為列舉規定或例示規定?
六、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戴東雄,民法親屬編修正後法律解釋之基本問題-民法第一○七九條收養方法與法院認可,法學叢刊,第35卷第2期,38-65頁,1990年0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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