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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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政府採購協定與公共工程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范瑞華
出版日期: 1997.06
刊登出處: 台灣/萬國法律第 93 期/2-1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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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鍵 詞: 政府採購協定公共工程國民待遇不歧視待遇補償採購契約價值技術規格供應商資格投標程序公開招標選擇招標
中文摘要: 政府採購協定(GPA)以國民待遇及不歧視原則作為此協定之基本原則,故其不論在招標文件、招標公告、開標、決標等相關程序,均以公開化、透明化為準則。而國內因政府採購問題重重,特別是公共工程弊案不斷,在此背景之下,參酌 GPA 所擬定之「政府採購法」草案已正式出爐,目前雖尚在立法院委員會審議中,但顯見此法自後對國內政府採購,包括公共工程將有重大影響,是本文擬以 GPA 為中心,分析簽署 GPA 對我國公共工程之利弊,又若我國確實簽署此協定,對現行公共工程相關制度之影響。
目  次: 壹、政府採購協定之內容與公共工程有關部分
一、目的
二、基本原則
三、適用範圍
四、採購程序之透明化
五、資訊公開化
六、救濟程序
七、補償採購
貳、締結政府採購協定之利弊
一、締結 GPA 對我國可能之利益
二、締結 GPA 對我國可能之不利
參、GPA 對現行國內公共工程制度之影響
一、國內優先政策
二、單位清單及契約門檻金額
三、技術規格
四、補償採購
五、招標程序
六、公告規則
七、救濟程序
肆、代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范瑞華,政府採購協定與公共工程,萬國法律,第93期,2-11頁,1997年0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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