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複決;創制;總投票;人民否決權;人民的諮詢;直接民主 |
中文摘要: |
複決常認為同意或批准行為。盧騷在其契約論中,曾確定的說「凡法未經人民親自批准者無效」,多數著作家及政治家,均採此解釋。同意說假想於議員與人民之間有委任關係,議員以人民受任人之資格而行動,其所為決定應經委任人即選舉團體之贊同。然就複決不可採此解釋,蓋議員既非受任人亦非選民之代表,有如前述(因議員應為全國民乏代表而行動,議會為表示國家意思之機關而非表示選舉團體之意思)。此說之前提既有誤,則其結論亦不可採。即使在特殊情形之下,議員與人民之間有真正之委任關係,複決亦不應因此而擬於批准行為,蓋不可基於特殊情形而建立一般的學說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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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複決權之意義 二、複決權之性質 1.批准行為說 2.認可說 3.人民雙重的意思表示說 4.白拉西說 5.複決之真義 6.關於任意的複決之學說 三、其他為複決權補充的直接民主各種制度之性質 1.總投票 2.人民否決權 3.人民的諮詢 四、創制權之意義 五、創制權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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