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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複決創制兩權之意義及性質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史尚寬
出版日期: 1961.10
刊登出處: 台灣/法學叢刊第 6 卷 第 4 期/18-26 頁
頁  數: 9 點閱次數: 1602
關 鍵 詞: 複決創制總投票人民否決權人民的諮詢直接民主
中文摘要: 複決常認為同意或批准行為。盧騷在其契約論中,曾確定的說「凡法未經人民親自批准者無效」,多數著作家及政治家,均採此解釋。同意說假想於議員與人民之間有委任關係,議員以人民受任人之資格而行動,其所為決定應經委任人即選舉團體之贊同。然就複決不可採此解釋,蓋議員既非受任人亦非選民之代表,有如前述(因議員應為全國民乏代表而行動,議會為表示國家意思之機關而非表示選舉團體之意思)。此說之前提既有誤,則其結論亦不可採。即使在特殊情形之下,議員與人民之間有真正之委任關係,複決亦不應因此而擬於批准行為,蓋不可基於特殊情形而建立一般的學說也。
目  次: 一、複決權之意義
二、複決權之性質
    1.批准行為說
    2.認可說
    3.人民雙重的意思表示說
    4.白拉西說
    5.複決之真義
    6.關於任意的複決之學說
三、其他為複決權補充的直接民主各種制度之性質
    1.總投票
    2.人民否決權
    3.人民的諮詢
四、創制權之意義
五、創制權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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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尚寬,複決創制兩權之意義及性質,法學叢刊,第 6 卷 第 4 期,18-26 頁,1961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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