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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檢察權之制衡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朱朝亮
出版日期: 1999.05.15
刊登出處: 台灣/律師雜誌第 236 期/35-56 頁
頁  數: 22 點閱次數: 1021
關 鍵 詞: 檢察一體刑罰權分權制衡指揮監督案件指分權檢察權
中文摘要: 國家刑罰權之實現,為國家統制權中最重要之一環,檢察權之行使,基於民主國之民治理念,及法制國之分權制衡統制方式,檢察官即應定位為公益代表人。而非行政機關代理人。換言之,檢察權之行使,應立於實現當代全國國民公益之立場,檢察官非執行行政意志之後盾,非看守法憲秩序之人,而是積極實現公益,代表當代公益之國家機關。再者由於檢察權之強大。檢察官苟無適當身分保障,必淪為政治及地力社會勢力之干預對象,致檢察權反成政爭工具。不可不慎.故有將檢察機關設成司法化型封閉機關,且使檢察官受有如同扶官般身分保障之必要,惟將檢察官形成封閉的檢察一體機關時,則一方面個別檢察官在檢察-體下,苟成為無限制的受檢察首長支配之對象,則檢察首長濫用指揮監督權時,檢察權反淪為少數檢察一自長獨裁之局面。故對檢察首長行使檢察一體之指揮監督權,應規定其法定要件及法定程序,俾個別檢察官皆得有超然的空間適正行使檢察權。
目  次: 前言:檢察職權之鉅大與制衡必要─問題提出
第一章、影響檢察職權適正行使之因素
  第一節、外部政治及社會勢力之不當支配
    一、現行法務部長與檢察總長之指揮命令問題
    二、現行檢察總長、檢察長之人事任命權問題
  第二節、內部檢察首長「檢察一體」職權之濫用
    一、案件指分權
    二、立案權
    三、指揮、命令權
    四、接管、移轉權
    五、協同辦案人選指定權
    六、結案權
    七、人事權
  第三節、個別檢察官個案職權之濫用
    一、應起訴而不起訴之濫權
    二、不應起訴而起訴之濫權
    三、強制處分之濫權
    四、未盡調查能事之怠忽
第二章、外來政治及社會努力不當干預檢察權之制衡
    一、檢察總長之人事任命
    二、檢察機關受外部評鑑之必要
第三章、檢察首長濫用「檢察一體」之制街
    一、確立檢察官之獨任制官廳性格
    二、確立檢察一體之必要性
    三、確立檢察一體檢察長指揮之權源
    四、確立檢察官會議之功能
    五、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
    六、明定檢察事務分配規則
第四章、個別檢察官個案濫職之訴訟監督
    一、應起訴而不起訴之訴訟監督
    二、不應起訴而起訴之訴訟監督
    三、積極濫權強制處分之訴訟監督
    四、消極怠忽蒐集被告有利證據之訴訟監督
第五章、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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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朝亮,檢察權之制衡,律師雜誌,第 236 期,35-56 頁,1999年0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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