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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協約;和平義務;和平條款;當事人;合意;罷工條款 |
中文摘要: |
勞資雙方在勞動協約中約定,在協約的有效期間中,不進行罷工,稱為「和平義務」,和平義務可分為「相對的和平義務」及「絕對的和平義務」。當勞動協約條款所規定的事項,其修正或廢止發生爭議時,只有對這些協約條款所規定的範圍,才有和平義務的叫做相對的和平義務項有義務不進行一切爭議行為。絕對的和平義務,必須勞動協約中有明文約定,反之,絕對的和平義務條款,則指對一切的事相對的和平義務則不一定須有明文的約定,還包括默示的合意,但通說認為,不能說相對的和平義務是勞動協約的本質,它的根據是協約當事人間的合意,因此,協約當事人也有可能以合意來排除和平義務;「和平條款」雖不排除罷工(或其他爭議行為),但在可能的限度內,以和平的方式解決紛爭為目標,約定當事人有義務努力去和平的解決;再退一步的,就是以「罷工條款」訂立罷工的規則,即罷工條款以罷工實施為前提,勞資雙方來訂立罷工的規則(或其他爭議行為)。國內企業向來極不重視團體協約,也許,在面對罷工的衝擊重視團體協約的日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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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解嚴後引起罷工 二、以團體協約限制罷工的態樣 1.和平義務(條款) 2.和平條款 3.罷工條款 三、違反協約的罷工是否民刑事免責 四、對違反協約的罷工行為可否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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