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期刊
  • 社群分享
論著名稱:
立繼(立繼之要件)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戴炎輝
出版日期: 1958.04
刊登出處: 台灣/法學叢刊第 3 卷 第 2 期/20-35 頁
頁  數: 16 點閱次數: 1012
關 鍵 詞: 承繼人親屬遺囑刑式要件民法獨子兼祧
中文摘要: 被承繼人生前之立繼,可謂為相當於現行民法之故養;而以遺囑之立繼,乃現行民法上所謂指定繼承人,余意係遺囑收養。至被承繼人以外之人,為被承繼人立繼,現行民法不予探用。茲為研討清律例及清現行律所規定之主繼,依據大理院與最高法院之判例及解釋例,及司法院解釋例,先述立繼之要件;至立繼權人、立繼之無效及撤銷、立繼之效力、廢繼等項,待日後述之。關於立繼之成文法,清現行律於民國改制後,仍繼續有效,而其律及條例,關於立繼部分,除處罰有改正外,完全沿襲清律例。
目  次: 前言
一、承繼人及被承繼人均須為男子
二、須同宗同姓或同姓
三、須昭穆相當
四、須被承繼人已成丁或已婚
五、須被承繼人無子
六、須承繼人係生存人或已受胎者
(一)死者不得為嗣
(二)胎兒可為嗣子
(三)虛名待繼
七、須先近後遠而及於同姓
八、須承繼人非獨子
(一)原則
(二)獨子兼祧
九、須兩相情願
十、須得同意權人之同意
十一、立繼期限
十二、非要件
十三、刑式要件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戴炎輝,立繼(立繼之要件),法學叢刊,第 3 卷 第 2 期,20-35 頁,1958年04月。
返回功能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