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承繼人;親屬;遺囑;刑式要件;民法;獨子兼祧 |
中文摘要: |
被承繼人生前之立繼,可謂為相當於現行民法之故養;而以遺囑之立繼,乃現行民法上所謂指定繼承人,余意係遺囑收養。至被承繼人以外之人,為被承繼人立繼,現行民法不予探用。茲為研討清律例及清現行律所規定之主繼,依據大理院與最高法院之判例及解釋例,及司法院解釋例,先述立繼之要件;至立繼權人、立繼之無效及撤銷、立繼之效力、廢繼等項,待日後述之。關於立繼之成文法,清現行律於民國改制後,仍繼續有效,而其律及條例,關於立繼部分,除處罰有改正外,完全沿襲清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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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前言 一、承繼人及被承繼人均須為男子 二、須同宗同姓或同姓 三、須昭穆相當 四、須被承繼人已成丁或已婚 五、須被承繼人無子 六、須承繼人係生存人或已受胎者 (一)死者不得為嗣 (二)胎兒可為嗣子 (三)虛名待繼 七、須先近後遠而及於同姓 八、須承繼人非獨子 (一)原則 (二)獨子兼祧 九、須兩相情願 十、須得同意權人之同意 十一、立繼期限 十二、非要件 十三、刑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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