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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董事會違法決議之法律效力之探討-以華僑商業銀行七十四年元月十一日常董會及七十四年元月十四日董事會決議為例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賴浩敏賴浩敏 黃虹霞
出版日期: 1985.04.01
刊登出處: 台灣/萬國法律第 20 期/12-14 頁
頁  數: 3 點閱次數: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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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萬國法律基金會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違法決議常務董事臨時動議程序違法代理出席實質違法
中文摘要: 股東會與董事會相較,股東會為公司之意思機關,非經常性之集會,而董事會尤其常董會為公司之執行機關,則須機動因應各種情況變化,必要時須經常集會,才能有效執行公司業務,二者功能不同,性質相異,公司法第一八九條及一九一條關於股東會決議違法之法律效果規定,能否類推適用於董事會或常董會之決議,似有疑義。如認為董事會或常董會程序違法之決議僅得撤銷,非無效,則因經法院撤銷前,該決議並非無效,經法院撤銷判決確定後,則溯及於決議時失其效力,決議之法律效果長久不確定,對公司業務之執行重大不利;且訴諸法院撤銷決議程序復雜,有權提起撤銷之訴者或因此而怠於起訴,違法者有鑑於此,可能故意違法,造成既成事賞,希冀有權提起撤銷之訴者怠於起訴,而圖得不法利益,顯屬不妥當。因此,董事會或常董會之決議,不論程序違法或實質違法均應認為違反強制規定應屬無效。
目  次: 壹、事實
貳、法律分析
參、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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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浩敏、賴浩敏 黃虹霞,董事會違法決議之法律效力之探討-以華僑商業銀行七十四年元月十一日常董會及七十四年元月十四日董事會決議為例,萬國法律,第 20 期,12-14 頁,1985年04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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