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違法決議;常務董事;臨時動議;程序違法;代理出席;實質違法 |
中文摘要: |
股東會與董事會相較,股東會為公司之意思機關,非經常性之集會,而董事會尤其常董會為公司之執行機關,則須機動因應各種情況變化,必要時須經常集會,才能有效執行公司業務,二者功能不同,性質相異,公司法第一八九條及一九一條關於股東會決議違法之法律效果規定,能否類推適用於董事會或常董會之決議,似有疑義。如認為董事會或常董會程序違法之決議僅得撤銷,非無效,則因經法院撤銷前,該決議並非無效,經法院撤銷判決確定後,則溯及於決議時失其效力,決議之法律效果長久不確定,對公司業務之執行重大不利;且訴諸法院撤銷決議程序復雜,有權提起撤銷之訴者或因此而怠於起訴,違法者有鑑於此,可能故意違法,造成既成事賞,希冀有權提起撤銷之訴者怠於起訴,而圖得不法利益,顯屬不妥當。因此,董事會或常董會之決議,不論程序違法或實質違法均應認為違反強制規定應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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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事實 貳、法律分析 參、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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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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