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實證法學;法律的槪念;協同道德;強韌的柔性法實證主義;溫和的柔性法實證主義;社會規則 |
| 中文摘要: |
總結來說, Ronald Dworkin 與柔性法實證主義的最主要爭點,環繞在承認規則是否存在的議題上。 Dworkin 認為社會規則理論由於無法妥當證立承認規則的規範性,因此也就無法合理說明其存在的可能性。相對的,柔性法實證主義認為依據社會慣習的協調性或構建性特徵,不但可以正確描述承認規則的存在事實,而且還可進一步證成其法規範效力的正當性。由此可見,雙方基於不同的方法論立場,各自建構其對於法槪念以及司法裁判的不同法律論說。 Dworkin 站在法理學是一門有關法律實踐之詮釋、裁判,以及證立的規範理論立場,主張法律是某種整全性政治道德原則的產物,法官必須借助這套規範性的法哲學理論,才能辨識出眞正的法律。柔性法實證主義則站在法理學是有關法概念及法體系之分析、辨識、以及說明的描述理論立場,陳述法律及其承認則是規一種社會慣習事實的存在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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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前言 貳、Dworkin 論規則、原則、與承認規則 一、法律不是社會規則 二、法律原則是法律的一部分 三、承認規則並不存在 參、柔性法實證主義的回應 一、第一回合:承認規則可以安置道德原則 二、第二回合:承認規則是一種社會慣習 肆、總結與評論:三個有待進一步反省的問題 一、承認規則與道德爭議性的問題 二、承認規則與法律權威性的問題 三、法律原則的定位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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