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財產制;契約;婚姻;當事人;自由;主義 |
中文摘要: |
至於日耳曼法之法定財產制僅具任意法之性質,因此,中世紀以來,對於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自由,幾乎亳無限制。於今日,資本主義國家與社會主義國家關於夫妻財產制契約之承認與否,又採對立之態度。資本主義國家尊重婚姻當事人之意思,採契約自由之原則,因此大多承認夫妻財產制契約;社會主義國家認為夫妻財產制契約是屬於資本主義、有產階級的制度,因此,除了少數國家如東德、波蘭、中共外,大多禁正訂立夫妻財產制契約。尤許訂立夫妻財產留契約之國家,其關於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細目規定亦未必相同,大體上可分為三種須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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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序說 二、夫妻財產制契約之性質 三、夫妻財產制契約之機能 四、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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