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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性質與機能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秀雄
出版日期: 1987.01
刊登出處: 台灣/法學叢刊第 32 卷 第 1 期/50-58 頁
頁  數: 9 點閱次數: 1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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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林秀雄
關 鍵 詞: 財產制契約婚姻當事人自由主義
中文摘要: 至於日耳曼法之法定財產制僅具任意法之性質,因此,中世紀以來,對於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自由,幾乎亳無限制。於今日,資本主義國家與社會主義國家關於夫妻財產制契約之承認與否,又採對立之態度。資本主義國家尊重婚姻當事人之意思,採契約自由之原則,因此大多承認夫妻財產制契約;社會主義國家認為夫妻財產制契約是屬於資本主義、有產階級的制度,因此,除了少數國家如東德、波蘭、中共外,大多禁正訂立夫妻財產制契約。尤許訂立夫妻財產留契約之國家,其關於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細目規定亦未必相同,大體上可分為三種須型。
目  次: 一、序說
二、夫妻財產制契約之性質
三、夫妻財產制契約之機能
四、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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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秀雄,夫妻財產制契約之性質與機能,法學叢刊,第32卷第1期,50-58頁,1987年0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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