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妨訴抗辯;仲裁人;契約;當事人;訟師;倫理規範 |
中文摘要: |
在西方傳統的仲裁法上,選任仲裁人是考慮其對爭議事件的專門學識與其為人處事的公正性。在本質上,這裡已經有了當事人與仲裁人間個人的信賴關係。由於仲裁約定與一般當事人間的約定不同。後者,只發生權利與義務的問題,而前者只約定其間權利與義務爭執時的處理方法,與權義無關。除此而外,仲裁約定因有兩層的法律效果:消極方面排除了法院的審判權即外國舊說的「妨訴抗辯」,與積極方面授與仲裁人處理私權爭議的審判權。由以上內容可見仲裁約定雖與一般契約有相同的成立要件,但卻能另外產生公法上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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