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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從 A&M Records,Inc.v.Napster,Inc. 一案看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第八十七條之二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發立
出版日期: 2001.02
刊登出處: 台灣/萬國法律第 115 期/31-37 頁
頁  數: 7 點閱次數: 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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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萬國法律基金會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網路服務業者合理使用代理主機責任限制不可期待暫時性
中文摘要: 所謂「增訂網路服務業者之著作權侵害免責規定」,依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在八十九年八月提出的「著作權法修正草案」草案總說明,係:「網路服務業者於數位化網際網路環境中,對著作之傳輸與利用占重要地位,如就他人利用其設備或服務侵害著作權時,均要求該業者亦須負侵害著作權之責,顯有不公,亦將遏止網路之正常發展,爰增訂於特定情形下之免責規定(修正條文第八十七條之二)。」本條所處理者,係關於網路服務相關業者責任限制之問題,由於網路時代之來臨,網路商機蓬勃,類此規定在先進國家陸續立法,而因為此等規定所涉及之訴訟糾紛,可謂一日未歇,近期著名 A&M Records, Inc. v. Napster, Inc.一案,也發生相關爭執,並已由法院作出裁決,值得我國立法時作為參考,爰藉由案例之介紹,試行討論我國草案之相關規定。

目  次: 壹、前言
貳、修正草案及理由介紹
參、德、美國立法例相關規定
(一)德國法例簡述
(二)美國法例簡述
肆、案例觀察-A&M Records, Inc. v. Napster, Inc.
(一)簡述
(二)背景事實
(三)被告 Napster, Inc. 主張
(四)原告 A&M Records, Inc. 主張
(五)法院意見
伍、從 A&M Records, Inc. v. Napster, Inc. 案看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第八十七條之二
(一)Napster, Inc. 之營業型態是否為「提供電子傳播網路服務或設備之人」?
(二)就他人所放置而自己就其內容不知情之著作對公眾提供,且客觀上對於阻止該著作被接觸不可期待或在技術上不可能者?
(三)對於他人所提供之著作內容僅提供使用人接觸之功能,包括在使用人要求下自動且暫時性地儲存該著作者?
(四)小結
陸、網路服務業者責任限制條款攸關網路事業之發展以及著作權人權益之保護,且涉及爭議極大,宜審慎立法(代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林發立,從 A&M Records,Inc.v.Napster,Inc. 一案看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第八十七條之二,萬國法律,第 115 期,31-37 頁,2001年0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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