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婚姻;親屬關係;兩願離婚;監護;義務;贍養費 |
中文摘要: |
關於婚姻之目的、性質、及其效力,與現行法異趣,致離婚之種類、內容及其效力亦互異。固有法上,婚姻之目的是為家、為父母、為祖先者。如禮記(昏義)謂:「婚禮者,將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而下繼後世也;故君子重之」。夫妻之結合,反居次要地位,即結婚為超越個人之事。婚姻關係若已無從達到其目的,即得予解消,甚至須予解消。七出及義絕之制及其各事由,即本於此。又婚姻為兩姓之事,觀念上非配偶本人之結合,乃奉主婚人,尤其父母,祖父母之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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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第六章 民國元年至民法施行前之離婚法 第一節 總說 第二節 兩願離婚 第三節 裁判離婚 第四節 離婚之效力 第七章 清代習慣上之離婚 第一節 概說 第二節 兩願離婚 第三節 離妻及妻之求去 第四節 離婚之方法 第五節 離婚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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