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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中國固有法上之離婚法(下)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戴炎輝
出版日期: 1971.10
刊登出處: 台灣/法學叢刊第 16 卷 第 4 期/3-26 頁
頁  數: 24 點閱次數: 858
關 鍵 詞: 婚姻親屬關係兩願離婚監護義務贍養費
中文摘要: 關於婚姻之目的、性質、及其效力,與現行法異趣,致離婚之種類、內容及其效力亦互異。固有法上,婚姻之目的是為家、為父母、為祖先者。如禮記(昏義)謂:「婚禮者,將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而下繼後世也;故君子重之」。夫妻之結合,反居次要地位,即結婚為超越個人之事。婚姻關係若已無從達到其目的,即得予解消,甚至須予解消。七出及義絕之制及其各事由,即本於此。又婚姻為兩姓之事,觀念上非配偶本人之結合,乃奉主婚人,尤其父母,祖父母之命者。
目  次: 第六章  民國元年至民法施行前之離婚法
  第一節  總說
  第二節  兩願離婚
  第三節  裁判離婚
  第四節  離婚之效力
第七章  清代習慣上之離婚
  第一節  概說
  第二節  兩願離婚
  第三節  離妻及妻之求去
  第四節  離婚之方法
  第五節  離婚之效力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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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炎輝,中國固有法上之離婚法(下),法學叢刊,第 16 卷 第 4 期,3-26 頁,1971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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