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文書證據;提出命令;證明權;舉證;武器平等原則 |
| 中文摘要: |
當事人違反文書提出命令之情形,發生何種法律效果?在民訴法舊法時代,通說認為法院僅得認他造關於該文書之性質、內容及其成立真正之主張為正當,而不得因此即謂待證事項已顯證明,認他造所主張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正,仍須從一般原則,由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之。新法修正前規定為,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命令者,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文書之主張或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此係鑑於,當事人違反文書提出義務者,原條文雖規定法院得認他造關於該文書之主張為正當,以為制裁,惟於構造上證據偏在於一方之訴訟,為期公平,並促當事人履行法院所命提出文書之義務,故將之修正,使法院得依自由心證認舉證人關於該文書之性質、內容及文書成立之主張為真實,或認舉證人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俾對違反文書提出義務者發揮制裁之實效。惟為避免法院此種真實之擬制有誤,並保障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上之權利,並增訂在此情形,於裁判前應令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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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加強違反文書提出命令制裁實效之法理根據 貳、法院擬制真實之公平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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