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仲裁;準據法;訴訟;法院確定判決;商務仲裁條例;公權力 |
中文摘要: |
所謂仲裁,係指當事人約定,就其相互間現在或將來之爭議,由選定之仲裁人判斷,以終局地解決其紛爭之制度(參閱我國商務仲裁條例第一條第一項)。仲裁人之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而仲裁判斷經聲請法院為准予執行之裁定後,並得為強制執行(商務仲裁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向前段參照)。故仲裁亦具有得以國家公權力加以強制執行之特徵,而與訴訟皆為解決民、商事爭執之重要方式。至於仲裁與訴訟兩者相較,以何者為優,常有不同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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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仲裁與訴訟之優劣比較 (一)仲裁判斷之優點 1.快速 2.具備專業知識 3.附有彈性 4.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二)仲裁判斷之缺點 1.徒增浪費 2.主觀上失其客觀中立 3.非法律專業 4.仲裁人主觀恣意之表現 二、仲裁或訴訟之擇定 三、仲裁地、仲裁機關及仲裁程序之準據法 四、我國之仲裁判斷之執行與外國仲裁判斷之承認及執行 五、仲裁條款之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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