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警察任務執行;私人參與;公權力 |
中文摘要: |
參與警察任務執行者,不論是本於職權,根據委託,基於請求,或出於自願,大別之,共有三類人,其一,為警察機關之人員?其二,其他機關之人員。其三,是私人。警察機關之人員執行警察任務,乃依法令本於職權之行為,自不待言。其他機關之人員,大都由於警察之請求或委託,執行警察任務。至於私人參與警察任務之執行,則有基於緊急狀況,有本於法令之義務,有出於自願,有依據契約,不論其根據為何,都會衍生不同之法律問題,並會對警察整體任務之執行發生影響,此皆為本文探討重點之所在。至於所謂「參與警察任務」,係指介入警察維護治安任務而言,包括危害防止與犯行追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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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私人參與警察任務執行之類別 一、私人之概念 二、類別 貳、基於緊急狀況 一、自力救濟 二、無責任人因警察之要求 參、本於法令之義務 一、警察法上責任人理論 二、行為責任人 三、狀況責任人 四、責任人競合之考量原則 五、無責任人本於法令之義務 肆、出於自願 一、基於自衞 二、本於公益 伍、依據契約 一、概說 二、國家監督與賠償責任 陸、保全業與警察任務 一、保全業之相關法律問題 二、保全業對警察任務之影響 柒、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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