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區分所有權;管理人;管理委員;物權法;一物一權主義;共有人 |
中文摘要: |
有鑑於我國現階段的社會發展,政府正大力提倡高樓之國民住宅政策,民問之建設公司則推出愈建煎高之建築物。在如此的環境之下,僅規定「建築物區分所有之管理條例」,似難達到預期之管理效果,因為建築物潛在之根本間題尚無交待,例如建築物與基地之關係如何?專有所有權與共有所有權之界線如何劃分?二者之關係又如何?各區分所有權人間之權利義務如何?其共同關係應如何管理?其所發生之糾紛應如何解決。簡言之,要有效管理建築物上之區分所有權人,必以各區分所有權人之權責分明為先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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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問題之發生 二、各國區分所有權之立法 (一)傳統民法典上之立法 (二)第一次世界大戰後之立法 (三)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之立法 三、區分所有權之概念 (一)區分所有權之名稱 (二)區分所有權之標的 (三)建築物與基地之一體性 (四)區分所有權之特性 四、區分所有權之理論 (一)物權法上之要素 (以上刊載本期) (以下待續) (二)人法上之要素 五、管理與管理人 (一)管理之原則 (二)管理之規約 (三)集會之決議 (四)管理人與管理委員 (五)管理糾紛之解決 六、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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