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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論共同被告之自白-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五八四號判決之省思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一德
出版日期: 2000.04
刊登出處: 台灣/萬國法律第 110 期/91-9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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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萬國法律基金會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被告自白補強證據不利於己之陳述共同被告相牽連關係證據能力
中文摘要: 目前實務係將共同被告之自白,與被告本人之自白同視,認為必須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之要件,始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成立之證據。因而產生如下的問題:(1)共同被告自白並為不利於被告之陳述之情形,該共同被告之角色功能如何?是處於證人或被告之地位?(2)實務之「補強證據」所指為何?於被告已自白之情形,是否得以共同被告之自白,作為被告自白之補強證據,而證明犯罪成立?(3)實務將共同被告之自白視為被告本人之自白,其實質理由為何?是否妥適?以下,即以確定共同被告及其自白之涵意為出發點,分別析論之。

目  次: 壹、問題之提出
貳、共同被告及其自白
參、實務見解之再審視
肆、共同被告自白之定位
伍、共同被告自白之證據能力
陸、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林一德,論共同被告之自白-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五八四號判決之省思,萬國法律,第110期,91-94頁,2000年0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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