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被告自白;補強證據;不利於己之陳述;共同被告;相牽連關係;證據能力 |
| 中文摘要: |
目前實務係將共同被告之自白,與被告本人之自白同視,認為必須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之要件,始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成立之證據。因而產生如下的問題:(1)共同被告自白並為不利於被告之陳述之情形,該共同被告之角色功能如何?是處於證人或被告之地位?(2)實務之「補強證據」所指為何?於被告已自白之情形,是否得以共同被告之自白,作為被告自白之補強證據,而證明犯罪成立?(3)實務將共同被告之自白視為被告本人之自白,其實質理由為何?是否妥適?以下,即以確定共同被告及其自白之涵意為出發點,分別析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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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問題之提出 貳、共同被告及其自白 參、實務見解之再審視 肆、共同被告自白之定位 伍、共同被告自白之證據能力 陸、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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