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經銷商;約定;公平交易法;日常用品;同種類;獨家交易 |
中文摘要: |
製造商(或上游廠商)與經銷商(或下游廠商)的約定轉售價格,違反了公平交易法第十八條所規定,事業對於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應容許其自由決定價格;有相反之約定者,其約定無效。由此而知其約定無效,在法律觀點上,原則上經銷商無遵守之義務。但例外的是,經中央主關機關公告之一般消費性日常商品,不受此法約束,仍然可以約定其販售價格,因此,未來所需注意者為,公平交易委員會是否有將其所經營之商品列入日常用品,此對廠商之影響甚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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