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傳播科技合流;廣播電視;大眾傳擂;電子媒體;整體傳播政策;概念;解釋;定義 |
中文摘要: |
在傳播科技數位化整合的趨勢之下,傳統對於「廣播電視」的理解,似乎漸與時代的脈動脫節,實有重新予以界定的必要。尤其,「廣播電視」一詞在法律上的定義,除了界定廣播電視相關法制的適用範圍與對象,具有構成要件要素的法條結構意義之外;就整體傳播法律體系觀之,「廣播電視」係用以區分不同媒體規範的功能性概念,俾使電子與平面媒體,以及電信、電腦與廣播電視之間,得依據其媒體特性而個別適用相稱的法律規範。因此,本文嘗試以功能性的觀點,分析「廣播電視」一詞的法律概念內涵,藉以釐清個別傳播法律規範的適用範疇,期能提供未來擘劃整體傳播政策、調節相關傳播法律結構時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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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引論 貳、廣播電視法與相關傳播法律體系的互動關係 一、廣播電視法與出版法、電影法、錄影法 二、廣播電視法與有線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 三、廣播電視法與電信法 四、廣播電視法與電腦相關法律 參、「廣播電視」一詞的法律概念構成 一、「廣播電視」概念的構成要素:解釋論上的觀察 三、「廣播電視」的大眾傳播特性 三、「廣播電視」的電子媒體特性 四、小結「廣播電視」概念的功能性定義 肆、新型態傳播科技的應用對「廣播電視」概念的影響 一、整合性網路與數位化:「傳播革命」對傳播法律體系的衝擊 二、電傳視訊、廣播視訊與電子報、電子雜誌的定位問題 三、特殊頻道、付費頻道與鎖碼頻道的定位問題 四、隨選錄影節目(VOD) 與電腦網站提供聲光資訊的定位問題 伍、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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