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立法國;行政院;立法院;質詢;國家重要事項 |
中文摘要: |
本號解釋課予行政院向立法院報告並實質詢之義務,是可以理解、支持的,因報告義務本就是權力制衡原則的當然要求,並且也的確可以在現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七條找到依據;但又提及立法院可以作成決議,其法源依據何在,就有待推敲。因憲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固然允許立法院於不贊同行政院重要政策時可以作成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其政策,但這款規定在九七憲改時已遭凍結,改以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不信任案取代之。不過,由於在解釋理由書中,大法官提到「有關立法院職權之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則)未更動」,並將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七條有關行政院遇有重要事項發生應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之規定中的「重要事項」一詞,解?「憲法第六十三條之國家重要事項」,我們應可以推知大法官是以憲法第六十二條作為立法院有議決權的根據。這種推測應該是不離譜的,因憲法第六十三條確實規定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等等「以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由於本號解釋射程相當遠,未來只要發生憲法第六十三條的「國家其他重要事項」或行政院施政方針變更涉及憲法第六十三條的「國家其他重要事項」,就應適用本號解釋所點出的途徑解決僵局,其對行政、立法兩權未來互動關係影響之深遠,實不言可喻,頗值得我們作深入評析。
|
目 次: |
壹、射程與基調 貳、創造新的遊戲規則,並使其溯及既往 參、創造立法國,使行政立法兩權嚴重失衡 肆、有待進一步釐清的問題 伍、結語
|
相關法條: |
|
相關判解: |
|
相關函釋: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