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否認子女之訴;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受胎期間之推定 |
中文摘要: |
至於第三人亦宜以子女利益為前提,有限度承認否認婚生子女之訴權。依現行民事訴訟法第 590 條之規定,祇因繼承權之利益受侵害為由,允許第三人有限度提出否認子女之訴,故子女認祖歸宗之權利似乎較其繼承權受侵害更為重要。依論理解釋,無理由拒絕在身分上與子女有密切關係之第三人提出否認子女之訴。有鑑於此,在嚴格條件下,允許與子女有血統連繫之第三人,亦得提出否認子女之訴,可能是不錯的立法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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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區分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之立法意旨 參、婚生子之認定(民 1601 條) —、父子身分的認定 (一)受胎期間之推定(民 1602 條) (二)婚生子之認定(民 1603 條第一項) 二、母子身分之認定(民 1605 條第二項) 肆、婚生子女否認訴訟之特色 —、訴之性質 二、否認權人 三、訴之相對人 四、否認之原因 五、否認訴訟之期間與訴之消滅 伍、婚生否認訴訟與其他親子訴訟之比較 —、與強制認領訴訟之比較 二、與認領否認訴訟之比較 三、與確認父子身分訴訟之比較 陸、子女或第三人提出婚生否認訴訟之可能性 一、檢討子女提出婚生否認訴訟之可行性 二、檢討第三人提出婚生否認訴訟之可能性 柒、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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