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惡疾;不治;婚姻法;離婚;民法;立法精神 |
中文摘要: |
我國民法第一○五二條第七款亦規定不治之惡疾為離婚原因之一,但此立法精神並非源自發國舊律,寧可謂其乃受歐西離婚法之影響而設之規定,因此,構成離婚之原因不限於妻之一方,即夫有不治之惡疾者,妻亦可訴請離婚。惟所謂惡疾,所指為何,我國民法並未如外國立法例之有明確規定,因此,只得委之於解釋。而惡疾之範圍如何,實務與學者之見解,未見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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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前言 二、不治之惡疾的意義 1.惡疾之解譯 2.不治之解譯 三、惡疾發生之時期 四、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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