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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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絕對離婚原因之一-不治之惡疾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秀雄
出版日期: 1985.01
刊登出處: 台灣/法學叢刊第 30 卷 第 1 期/76-86 頁
頁  數: 11 點閱次數: 1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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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林秀雄
關 鍵 詞: 惡疾不治婚姻法離婚民法立法精神
中文摘要: 我國民法第一○五二條第七款亦規定不治之惡疾為離婚原因之一,但此立法精神並非源自發國舊律,寧可謂其乃受歐西離婚法之影響而設之規定,因此,構成離婚之原因不限於妻之一方,即夫有不治之惡疾者,妻亦可訴請離婚。惟所謂惡疾,所指為何,我國民法並未如外國立法例之有明確規定,因此,只得委之於解釋。而惡疾之範圍如何,實務與學者之見解,未見一致。
目  次: 一、前言
二、不治之惡疾的意義
   1.惡疾之解譯
   2.不治之解譯
三、惡疾發生之時期
四、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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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秀雄,絕對離婚原因之一-不治之惡疾,法學叢刊,第30卷第1期,76-86頁,1985年0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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