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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公司合併虧損扣除與大法官解釋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葛克昌
出版日期: 2002.11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教室第 1 期/28-29 頁
頁  數: 3 點閱次數: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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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葛克昌
關 鍵 詞: 法律不溯既往大法官解釋效力公司合併前虧損
中文摘要: 大法官釋字第 427 號明示公司合併「不得追溯扣抵合併前各該公司之虧損。」 91 年 1 月 15 日通過之企業購併法第 38 條第 1 項將公司合併前虧損按股權比例扣除,自該法施行後案件固無問題。惟該法施行前案件,可否依該法扣抵?大法官解釋效力如何?本文即將對相關問題進一步探討。
目  次: 壹、問題概說
貳、大法官釋字第四二七號解釋
參、大法官解釋效力與法律不溯既往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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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克昌,公司合併虧損扣除與大法官解釋,月旦法學教室,第 1 期,28-29 頁,2002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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