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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性侵害犯罪新解-以一九九九年修正之刑法妨害性自主罪、妨害風化罪為論述
編著譯者:
劉邦繡
出版日期:
2001.12
刊登出處:
台灣/
律師雜誌
/
第 267 期
/86-118 頁
頁 數:
28
點閱次數:
4897
下載點數:
112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劉邦繡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妨害風化
;
妨害性自主
;
性侵害
;
告訴乃論
;
性交
;
猥褻
中文摘要:
首先我們必須先確定一個原則,即性侵害犯罪案件的處理,應該以保護被害人為優先,當刑法將性侵害犯罪由「妨害風化罪」修正為「妨害性自主罪」,已明白揭示以保護個人法益為目的,參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處處表明保護被害人免於受到第二次傷害之立法意旨,全然剝奪妨害性自主罪被害人告訴乃論之權利,回復到一般訴追條件,使得被害人的自主空間全無,不無使得性犯罪由「性自主決定自由」的受害本質,以「團體決定」、「他人決定」為導向之非告訴乃論刑事制度設計,以為性侵害犯罪改為非告訴乃論(或稱公訴),就能真正遏止性侵害犯罪案件,而保護所有人之人身安全,並消除社會上之強暴迷思,不無認識不足之憾,也是再次侵害被害人之自主權,難脫舊刑法的「社會法益」之犯罪被害本質之思維。
目 次:
壹、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立法及一九九九年刑法修正有關性犯罪條款之探討
一、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立法背景與意義
二、一九九九年刑法修正有關性侵害犯罪修法之經過及省思
貳、性侵害犯罪行為型態
一、姦淫或性交型態
二、猥褻型態
三、侵害行為態樣
參、性侵害犯罪所保護之對象
一、法益之概念與功能
二、行為客體與法益
三、性侵害犯罪所保護之法益
肆、性侵害犯罪之類型
一、基本類型(一)-強制性交、猥褻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
二、基本類型(二)-合意性交、猥褻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
三、加重類型(一)-加重強制性交、猥褻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
四、加重類型(二)-侵害性自主致加重結果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五、減輕類型-稱機性交猥褻罪、利用權勢性交猥褻罪、詐術性交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
六、結合犯類型-妨害性自主罪之結合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
七、特殊類型-引誘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猥褻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
伍、保護性侵害犯罪被害人與性侵害犯罪告訴乃論或非告訴乃論之問題
一、保護性侵害犯罪被害人
二、告訴乃具有在實體法與程序法上之意涵
三、妨害性自主罪告訴乃論或非告訴乃論應本於被害人之意思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4-1、226-1 條 (90.06.20 版)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1、222、223、224、225、226、227、228、229 條 (90.11.07 版)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 9-2 條 (90.01.10 版)
刑事訴訟法 第 232 條 (89.07.19 版)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第 1、23、29 條 (89.11.08 版)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1、83 條 (80.06.29 版)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2、10、12、15 條 (86.01.22 版)
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 第 1、3 條 (88.02.03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17 年度決議(一)
最高法院 27 年度決議(二)
最高法院 28 年上字第 38 號 刑事判例
最高法院 29 年上字第 2426 號 刑事判例
最高法院 30 年上字第 11 號 刑事判例
最高法院 30 年上字第 1614 號 刑事判例
最高法院 45 年台上字第 563 號 刑事判例
最高法院 51 年台上字第 1718 號 刑事判例
最高法院 51 年台上字第 588 號 刑事判例
最高法院 51 年台上字第 878 號 刑事判例
最高法院 58 年台上字第 51 號 刑事判例
最高法院 62 年台上字第 2090 號 刑事判例
最高法院 63 年台上字第 2235 號 刑事判例
最高法院 65 年台上字第 3773 號 刑事判例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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