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貨物運送;載貨證券;多式聯運;運送人最低強制責任;喜馬拉雅條款;即刻適用法則 |
中文摘要: |
由於柯老師著「海商法演進之回顧與前瞻」-邁入新世紀國際同化之理想與困境(後續)一文,於同月出版(請參「萬國法律」第一○五期八十八年六月)。因配合前文有繼續性,及我國新海商法於七月十四日總統公布實施之時代意義與大事,乃擬先就新法「運送」一章作扼要介紹與評論。首以此章為撰述,又因,其一,海上貨物運送章為海商法最重要部分;其二,本章之增修與拙著前文中,若干對於相關問題比較法論述主張內容,不期然相符重疊,須再為申述闡明;而其三,本章責任制度之修訂固以海牙-威士比規則為原則,但仔細審之,卻有部分重要處,熔入漢堡規則及比較法之規定與精神,不可忽視,對其規定在海商法上之脈絡,條文規定之妥當與否,加以研析,提出初步管見。則我國海商法,已非單純屬海牙/威士比規則之家族,已具混血,而亦可歸類為接近混合型,此與前文所云:因多元分歧結果,國際同化之理想與困境之描述乃相契合,可為印證,並有再加以稍作深入探討分析之必要。
|
目 次: |
前言 壹、舊法增刪修訂程度暨其條文條次與現行條文條次之對照 一、維持原條文未變動者 二、為符合實務作業,或為資明確化,酌就條文文字,而未涉及實質內容重要之修訂或增刪者 三、原條文經重大實質內容變動之修訂或增刪重組者 四、舊海商法條文及採擇威士比規則亦無之新增訂條文 貳、新海商法貨物運送人責任總體法制之特徵與地位 一、符合國際化與現代化-趨向海牙規則、海牙/威士比規則及漢堡規則共同特徵之國際與現代化法制體系 二、以海牙/威士比規則為主幹,以漢堡規則等法制為平衡-新法突顯在追求合理責任制度與當事人間利益平衡,以求公平 三、新法修訂未臻完整,尚有待未來之繼續修法調整 參、新海商法實體規定之法政策與法技術 一、運送人強制責任之基本精神 二、運送人之強制義務及免責事由 三、特別事頂之規定 四、損害賠償單位責任限制之規定 肆、新海商法酌兼採漢堡規則及其他比較法例規定與精神,以為若干利益平衡 一、從實體法方面觀察 (一)新法採網狀責任制為多式聯運之法定責任制度 (二)我國將裝船卸載前後段履行輔助人責任體制明文化規定於第七十六條第二項,將 Himalaya Clause 條文化。 (三)關於貨櫃貨運送損害賠償單位責限,非屬運送人所有或非其提供之貨櫃(或容器)本身是否列入計算件數之問題 二、從程序法方面觀察 (一)新法規定載貨證券爭議之法院管轄 (二)新法對載貨證券仲裁條款之態度 三、從國際私法法律適用觀察 (一)載貨證券法律適用之一般問題 (二)新法對載貨證券準據法之規定,及刪除前一讀通過「即刻適用法」採擇之遺憾 (三)對但書規定之評論 結語
|
相關法條: |
 |
相關判解: |
 |
相關函釋: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