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多連環境協議;非政府組織;聯合國環境署;瀕臨絕種動植物貿易公約;維也納公約;組界污染;盟約宣言;共同關切;氣候變化;世界貿易組織 |
中文摘要: |
面對新千禧年開展之際,保護全球環境的工作愈復緊要。過去三十年來,國際法對此問題之回應是制訂諸般條約、協定或者不具拘束力的國際文件,處理了一些特定的環境問題,例如:海洋、大氣、臭氧層、氣候變遷與自然資源保育等等。儘管我們對這些議題並不陌生,遺憾的是,臺灣因其特殊的國際地位而通常被排除在這些環境協約之制訂以外。臺灣加入這些多邊環境協定(簡稱MEAs)的主要障礙乃聯合國認定臺灣屬於所謂中國之一部份,因而無法參加一般要求會員資格須為國家之多邊環境協定。臺灣雖不具備MEAs之會員身分,並非意謂著其全然不受這些環境協定拘束。本文不在討論臺灣國際法律地位的一般法律問題,而是試圖為臺灣在關於環境事務之國際法律體系中定位。研析究竟哪些義務,不論源自條約法習慣法,仍加諸於我園,是相當重要的議題。末了,本文將檢視臺灣加入全球環境體系之前景,相信只要我們持續努力參與國際社會,臺灣目前的地位將能獲得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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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臺灣在國際環保團體內的位置 一、聯合國內並非會員身分 二、並未加入多邊環境協議 三、多邊環境協議觀察者身分 四、環境協定締結上的雙邊基礎 五、小結 參、臺灣受何種國際環境規範約束? 一、條約法 二、習慣法 肆、臺灣融入世界環境體系的未來展望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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