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經濟輔助;干預行政;行政主體;無償性;金錢給與;實際輔助 |
中文摘要: |
關於規範經濟活動所運用之措施,除以傳統的「干預行政」,即以禁止及命令的方式,諸如價格管制、限制生產、強制銷售等限制拘束人民之自由權利使其符合全體社會之經濟利益外,亦常以「經濟輔助」之方式,即以補助金或補貼之授與,低利貸款之實施,獎助金之發放,擔保之提供,以及保證之承擔等給與人民以財產上之利益,以激發、引導、扶助、獎勵及影響人民之企業活動,使其配合國家經濟之建設與發展。故「經濟輔助」係行政主體為影響企業之經濟活動,藉以實現特定經濟政策之目的,而對企業所為之一種有財產價值之給與;對此給與,受輔助之企業無須依市場上通常條件為報償性之對待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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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前言 二、德奧學者對「經濟輔助」一詞所下之定義 (1)Klaus Stern (2)Volkmar Gotz (3)Hans J. Wolff (4)Hans Peter Ipsen (5)Hans F. Zacher (6)Wolfgang Rufner (7)Ludwig Frohler (8)Peter Badura (9)Gerd Rinck (10)Karl Wenger 三、歸納與批評上述諸說之見解 (1)經濟輔助係對受輔助人為一種有財產價值之給與 (2)經濟輔助之作用,在藉有財產價值之給與,使受輔助人為一定之行為以實現特定之公共目的 (3)輔助人為行政主體 (4)受輔助人應為企業 四、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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